预报司关于印发《气候预测模式产品检验业务规定》的通知

来源: 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 司   发布时间:2015-12-12 15:27:51   阅读:853次

预报司关于印发《气候预测模式产品检验业务规定》的通知


各省(区、市)气象局,国家气候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

为规范气候预测模式产品检验评估工作,客观反映当前国家级业务单位气候模式预测水平,建立科学合理、客观标准的气候预测模式产品检验评估业务系统,我司组织国家气候中心编制了《气候预测模式产品检验业务规定》,现予以印发。

请国家气候中心认真组织,针对气候预测模式产品检验建立相应的业务流程和考核机制,不断改进检验方案,完成气候预测模式产品检验评估业务系统建设,在气象业务内网上实时发布气候预测模式产品检验结果。

请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协助做好气候预测模式产品检验结果在气象业务内网实时发布的相关工作。

各省(区、市)气象局开展气候预测模式产品解释应用时,要充分利用模式产品的检验信息,并根据本地预测业务需求针对重点关注要素和区域开展检验评估。


2015年12月15日

气候预测模式产品检验业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气候预测模式产品检验评估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客观标准的气候预测模式产品检验评估业务,促进气候预测模式业务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针对气候预测模式业务系统生成的环流、要素和气候现象等内容的检验评估业务,主要包括历史回报的综合检验评估和实时预测检验两个部分。


第二章 基本概念和定义

综合检验评估主要是针对模式的历史回报试验进行全面检验评估,以了解该模式对于所关注对象的综合预测性能,是使用模式进行预测的根本依据,也是系统查找模式问题的最直接途径。由于历史回报所用历史数据较之实际预预测数据更为丰富,常好于模式的实时预测水平。

第四条 实时预测检验主要是检验业务运行模式实际预测性能,反映模式真实预报能力,但由于模式在不断发展,某一版本模式做实时预测的时间积累往往比较缓慢、且进行系统性分析的序列长度远远不够,一般只能作为个例分析参考以及历史存档检索使用,检验指标和内容较为单一。

气候平均值原则上取值为气候标准期1981-2010年的平均值。根据世界气象组织(WMO)的有关规定,气候标准期一般为最近30年平均,此标准期一般每十年变更一次,具体以现行业务为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无平均值或平均时段少于30年的站点,按照实际时段确定。模式气候平均值由模式历史回报区间确定,应尽量与观测气候值计算区间重叠或被覆盖。

第六条“确定性预测”在本规定中是指基于气候预测模式预测得到多个集合成员的集合平均预测。

第七条“概率性预测”在本规定中是指基于气候预测模式预测多个集合成员的针对某种异常状况发生可能性的预测。

第八条“气候现象预测”在本规定中是指针对影响我国气候异常的全球气候变率主要模态(ENSO、MJO、AO、IOD、季风、副高等)预测。


第三 检验方案和检验内容

第九条 检验方法主要包含三大类(详见附件1)。

1)第一类是现行业务中的常规预测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对月尺度的气温和降水预测质量采用六级分类描述,以此计算趋势异常综合评分(Ps)和符号一致率评分(Pc);

2)第二类则是参考WMO所推荐的标准(WMO,2006),计算空间距平相关系数(ACC)、时间距平相关系数(TCC)和平均方差技巧(MSSS)的水平分布和区域平均;

3)第三类是重点针对国内外普遍关注的全球气候变率主要模态(例如,ENSO和AO等),按国际标准模态定义指数,计算时间距平相关系数和平均方差技巧评分等。

第十条 气候模式预测的检验评估方案将分为综合检验评估和实时预测检验两部分(检验方法和检验方案详见附件1和附件2 )。

第十一条 检验评估项目(详见附件2)。

对于月预测模式,按照每个自然季节进行针对月平均场(也可拓展到逐日/逐候场)的综合检验评估,预测时间通常取提前0、1等若干候。

对于季节预测模式,按照每个自然季节进行针对月/季节平均场的检验评估,预测时间通常取提前0、1等若干月,特别地,将分别对3月起报的夏季预测和10月起报的冬季预测进行检验评估,直接为预测业务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实时预测检验是针对月预测模式和季节预测模式产品的常规检验评估业务,也可拓展到其他用于实时业务预测的模式。

其常规预测产品为环流预测产品(500hPa高度场)和地面要素产品(气温和降水),其检验区域与综合检验评估部分一致。针对实时预测的特点,对地表要素产品主要采用趋势异常综合评分(Ps)和空间距平相关系数(ACC)等进行检验评估;对环流预测产品,主要采用ACC进行检验。

针对月预测模式和季节预测模式产品的不同特点,如预测时效、起报时间等,分别设计不同的实时预测检验评估方案。

对月预测模式的实时检验评估每月进行,在每月上旬完整获取前一个月的观测资料后,即可对上月不同超前候的模式预测结果进行检验评估。

对季节预测模式的实时检验评估每个自然季度进行一次,即在3月、6月、9月和11月,即完整获取前一个自然季度的观测资料后,对上个季度不同超前月的模式预测结果按照进行检验评估。

第十三条 中国区域预测检验站点和降水、气温趋势预测产品分级等信息,均以现行的《月、季气候预测质量检验业务规定》为准。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负责气候模式预测产品检验评估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检验评估制度,并纳入日常气候预测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 国家气候中心在每月15日前对前一个月的气候预测模式产品数据采用Ps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评分,形成每月预测质量检验评分报告;检验结果在国家气象内网上实时发布。

第十六条 国家气候中心在获取季节实况资料后的20天内,对季节气候预测模式产品数据采用Ps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评分,形成季节预测质量检验评分报告;检验结果在气象业务内网上实时发布。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本年度的季节模式预测产品检验年度报告,每年1月20日前完成上年度的月预测模式产品检验年度报告。上述报告均在在气象业务内网上实时发布。

第十八条 所有检验的计算数据均采用两位小数,评分结果均保留一位小数。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方法由中国气象局预测与网络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