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气候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气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关于进一步激励气象科技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气党发〔2019〕95号)和《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气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通知》(气办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国家气候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发布《国家气候中心气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气候发〔2022〕33号)。在第二章明确了中心相关处室的分工与职责。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分工与职责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事项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投标、重大合同等。

第八条  中心各业务处室负责气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执行,包括科技成果的研发、推广、合同的签订、项目的实施、验收,制定现金奖励具体分配方案,提交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工作报告等。

第九条  业务科技处负责对科技成果进行认定、登记。气象科技成果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气象科技成果认定规范》(QX/T 432-2018)和《国家气候中心科学技术成果认定办法(暂行)》(气候发〔2019〕13号)进行。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审核,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公示,及技术合同的登记事宜(在北京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负责汇总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情况汇总后报送中国气象局科技、人事和计财等气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略)及年度分析工作。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财务管理工作,科技转化成本核算(略)相关财务情况的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