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单位:
为落实《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印发〈关于增强气象人才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气党发〔2017〕25号)和《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办发〔2018〕6号)等文件精神,增强科技创新成果引领现代气候业务发展能力,规范气象科技成果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管理,促进气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制定了《国家气候中心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各单位,即日起参照执行。
国家气候中心
2019年3月1日
国家气候中心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印发〈关于增强气象人才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气党发〔2017〕25号)和《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办发〔2018〕6号)等文件精神,增强科技创新成果引领现代气候业务发展能力,规范气象科技成果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管理,促进气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试基地工作坚持“开放合作、互动反馈、联合攻关、成果共享、创新发展”的原则,建立试验、检验、评估工作流程,形成业务引导科研、科技成果促进业务发展的新型科研与业务结合工作机制,发挥国家级业务单位科技创新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气候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划分
第四条 气候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受国家气候中心领导,中心主任常务会负责审定中试基地的工作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业务科技处负责协调中国气象局职能司、中心内部单位、中心科技资源的调配保障和业务化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 中试基地运行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气候研究开放实验室,实验室常务副主任兼任中试基地运行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定中试基地的总体规划、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负责推荐、组织或协助转化成果奖项申报,组织制定中试基地管理制度、中试流程,档案管理等。
第七条 中心各相关业务单位是中试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将本单位科研成果在中试基地转化应用并完成测试、评估和检验。
第八条 中试基地应结合中心业务发展需求凝练科学问题,积极寻找转化业务的科研成果资源。
第三章 科研成果准入条件
第九条 新技术、新方法进入气候中试基地中试,需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一)通过科技成果认定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二)气候业务相关技术方法已结题验收或达到验收标准的技术;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中心内部业务技术人员为解决具体业务问题研发的新技术;
(四)同行专家推荐的其它有应用价值的气候业务技术。
第十条科技成果进入中试基地,需向办公室提交中试申请,并提交新技术、新方法的技术报告。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办公室每年根据需要获取配套科技成果信息,提出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办公室组织成果所有权方、业务单位人员共同组成中试团队,研讨制定科技成果中试实施方案,负责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协调提供成果测试标准、支持环境、组织转化成果的安装部署,协调维护业务仿真环境和数据环境。办公室负责成果测试期间客座人员管理,外来人员管理遵循人事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科技成果中试团队开展成果应用测试评估。成果所有权方负责客观检验评估及成果改进完善,并参与预报试验;业务单位以集中预报试验的方式开展主观检验评估和应用测试并开展系统测试评估。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中试需要在业务仿真环境下至少连续测试3-6个月,测试内容包括系统或产品运行的稳定性、应用效果等。对产品的检验需提供至少1年的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中试完成后,须对科技成果中试情况进行评估。办公室、研发人员负责向业务单位提交系统运行测试报告、客观检验报告,业务应用处室撰写主观检验报告,并汇总系统测试报告、客观检验报告,形成检验评估综合报告。相关结论提交业务科技处,业务科技处负责开具成果中试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达到业务要求中试成果,由办公室向业务科技处提请准业务运行申请,并跟踪准业务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当及时对中心基地成效进行总结,有关结果及时报中国气象局和中心。
第十九条 对于已通过中试的科技成果,如成果所有权人后续对成果进行较多功能改进或版本更新,应再次提出成果转化申请,进入下一次成果转化流程。
第五章 运行与保障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仿真业务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平台)的日常维护。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保障数据环境、中试运行环境、产品发布环境的顺利运行,协调解决会商室TESTBED仿真业务环境、客观检验系统、高性能计算研发和运行环境,为科技成果中试提供资料、计算、仪器设备、实验(试验)以及深入开发等条件。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组建由同行专家、应用专家等组成的中试专家库,为中试成果遴选、二次开发技术路线确定、中试结论给出等中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三条 在成果中试中,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阶段性交流研讨会,对于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督促研发方及时改进。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中试成果信息库,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增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中试基地信息系统纳入信息化集约管理与综合监控。
第六章 成果归属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中试基地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完成中试的科技成果仍属于原所有权人,并鼓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申请、科技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中心拥有相关成果的免费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中试平台发布业务产品,应注明具体所有权人。
第二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中试过程中,办公室应多方筹措经费,给予相关人员经费补偿。
第二十八条 对中试科技成果转化获取的收益,由双方协调分配比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气候中心业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